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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地方志办公室工作职责

发表时间:2014-07-03 11:07:28来源: 保存打印关闭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条例规定为准绳,推动全市修志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我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市、旗县区二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尽快完成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

五、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我市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史志类书籍的编写供稿出版任务。

八、积极组织全市修志人员参加区内举办的修志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方志理论水平。

 

                                 乌兰察布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3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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