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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能

发表时间:2016-08-02 14:55:10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志·发展和改革志》 保存打印关闭

一、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1995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内蒙古计划委员会的职能:

1.研究提出内蒙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专项发展计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及生产资料的储备计划;组织编报全区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并监督实施;做好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协调。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并负责协调和监督其实施,引导、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3.组织制订自治区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以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负责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审核、规划和协调工作;提出审批区内企业集团和向国家申报大型企业集团及企业集团计划单列的意见。

4.指导和促进自治区市场的培育、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建立;指导监督自治区重要物资的储备和投放;组织制订全区性、重点区域性的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调控政策。

5.调控自治区物价总水平。提出控制自治区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宏观调控建议,监测区内外及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及时反映有关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

6.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研究提出全社会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政策,安排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审查转报大中型基建项目,审批自治区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概预算审查和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对经贸委上报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负责基本建设拨改贷的回收和管理。

7.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研究,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的运用,以及自治区掌握的资金、物资等经济手段,并通过地方性法规协调、信息引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8.组织研究制订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向国家申报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攻关、工业性试验等项目计划;组织下达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点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平衡分配科技“三项费用”,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

9.研究提出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战略和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利用外资总规模和投向;研究编制吸收外商投资和向境外投资计划,审批或上报利用外资项目和向境外投资项目。

10.研究提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劳动工资、人口、民政、政法、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方针政策,并协调好同经济发展的关系;参与自治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自治区“农转非”人口的计划管理;合理确定教育发展规模和结构,做好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管理工作。

11.研究和制订计划、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综合性经济法规的研究和制订。

12.负责经济、技术和物资的协作以及区内外横向经济联合,并研究和制订有关的政策措施,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宽经济发展领域。

13.承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蒙古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0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实行。内蒙古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制订产业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则。

2.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以及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计划。

3.负责汇总和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监测和研究;研究提出运用重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4.研究提出全区社会国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组织编制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査。

5.安排全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审查转报大中型基建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实施措施和办法,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制订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监测市场价格动态。

7.研究提出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研究分析国内、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

8.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9.研究制订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10.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实行。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内蒙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方法,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组织制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则;组织编制资源开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则;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向人大报告内蒙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2.监测分析国民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自治区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经济调节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3.研究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推进自治区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4.研究提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优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目标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利用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5.规划和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重大建设项目,审查转报需要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规划生产力布局;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自治区地方财政金融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内蒙古物价管理措施和办法;按职责权限,管理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监测市场价格动态,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

7.推进自治区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农牧业专项规划和政策,协调农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行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拟订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区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设备的创新工作。

8.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负责全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城镇化发展状况,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9.研究提出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对外开放工作;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

10.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办法和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11.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12.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调整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的职能。2009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实行。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自治区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承担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自治区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3)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4)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收费政策,提出自治区价格调控目标;组织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商品服务和收费标准;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5)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6)承担建设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涉外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环境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7)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负责稀土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宏观管理工作。

(8)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自治区区域协调发展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承担自治区对外开放、经济协作工作;综合协调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9)承担自治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

(10)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社会发展政策办法,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11)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自治区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12)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13)起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和协调自治区招投标工作;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规划计划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14)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责任,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5)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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