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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远省人民政府的体制与职权

发表时间:2017-02-27 12:26:10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志?政府志》 保存打印关闭

一、机构组织形式

1949年1227日,绥远省军政委员会成立。在绥远省军政委员会的领导下,原驻绥东解放区的绥远省人民政府与原绥远省旧政府合并,组成绥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1231日,新生的绥远省人民政府在归绥市宣告成立。

1950年14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绥远省人民政府印”正式启用。8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试行《绥远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草案)》,条例规定:绥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为省的行使政权机关,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直接领导,但在绥远军政委员会存在期间,并受军政委员会的领导。

1952年512日,中共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内蒙(古)与绥远工作关系问题的四项解决办法》。决定绥远省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一般行政事宜和非民族自治区的问题重点由中央领导,各盟旗民族事务重点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

1953年10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绥远省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绥远省人民政府合署办公,并呈请中央政务院于1020日批准后,111日正式合署办公。

1954年1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四项决议的报告》。35日,绥远省军政委员会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绥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绥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举行了联席扩大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于195436日正式撤销绥远省建制,绥远省人民政府自即日起停止行使职权,原绥远省辖区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决定。6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批准关于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绥远省军政委员会和绥远省人民政府亦同时撤销。

二、职权

绥远省人民政府依照《绥远省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批准并对所辖各县市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议和命令,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决议案;拟定与省政府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备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或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省的与所属县市的重要行政人员;废除或修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本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中央核准,并审核所辖县市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中央核准;统一领导和检查本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专员公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会议与政令

(一)主要会议

1950年13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绥远省人民政府主席董其武、副主席杨植霖、奎璧、孙兰峰等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绥远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规程(草案)》、《绥远省人民政府办事通则(草案)》、《政务会议规则(草案)》及《主席办公室办事规则(草案)》,并讨论通过了《绥远省人民政府1950年工作任务》等事宜。

1950年1125日,绥远省人民政府举行绥远省首届农民代表会议和妇女代表会议,会议要求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进行反霸、减租和调剂土地等工作,并对具体工作作了动员布署。

1951年31521日,绥远省第一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归绥举行,350名各族各界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通过了苏谦益副主席《关于绥远省1951年施政方针与任务报告》;杨植霖副主席《关于1950年绥远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姚喆副司令员《关于绥远省1950年军事工作报告》;奎璧副主席《关于绥远省民族工作报告》等各项工作报告。会议重点讨论了抗美援朝,继续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治安,实行土地改革和恢复发展生产等问题。选举苏谦益为绥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主席,杨植霖、姚喆、奎璧、孙兰峰为副主席,常务委员会由21人组成。

1951年112227日,绥远省首届农民代表大会在归绥举行,500余名代表出席。大会主要讨论团结和组织绥远200多万农民进行土地改革的问题;成立了绥远省农民协会。

1952年9511日,绥远省第一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归绥举行,468名各族各界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并通过了绥远省人民政府主席乌兰夫《关于绥远省今后任务及当前工作的报告》;副主席杨植霖《关于绥远省人民政府一年半的工作报告》;副主席奎璧《关于绥远省1951年度财政收支决算,1952年度收支预算及乡(村)镇地方财政情况的报告》;副主席孙兰峰《关于绥远省协商委员会会务工作的报告》。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政府委员。确定今后总的任务是:更进一步地贯彻民族政策,全力发展工、农、牧、林业生产,广泛促进物资交流,加强经济建设,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

1953年10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绥远省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两政府合署办公。经中央政务院1027日批准,决定111日起正式合署办公。

1954年11117日,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归绥举行,463名各界各族代表出席会议。华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张苏就蒙绥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听取了乌兰夫主席《关于内蒙古自治区1954年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中共中央蒙绥分局苏谦益副书记作了《关于建议绥远、内蒙(古)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案的说明〈提纲〉》;杨植霖副主席作了《关于绥远省4年来的工作总结报告》;孙兰峰副主席作了《关于绥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一年来的会务工作报告》。会议决定:绥蒙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集宁专区改为平地泉行政区,陕坝专区改为河套行政区;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自治区分别改为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以上两行政区、盟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领导下的一级政权。会议还制定了工、农、牧、林各方面的具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1954年35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与绥远省军政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绥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举行联席扩大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于195436日正式撤销绥远省建制,绥远省人民政府自即日起停止行使职权的决定。

(二)主要政令

1949年1231日,绥远省人民政府颁发布告,宣布任命绥远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绥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同时宣告绥远省人民政府成立。同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命令《为省府成立并颁发布告由》,令各专署、市政府、县、区政府、绥东蒙旗办事处,各盟、旗政府接令后,转所属知照。所有布告,除各级政府留贴外,可酌情张贴于通衢大道及各较大村镇。

1950年14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奉中央人民政府令,颁发政府铜质印信壹枚:“绥远省人民政府印”,于14日正式启用。216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布《为迅速进行安置移民准备工作的指示》,指出为贯彻生产救灾变消费城市为生产城市,中央决定由北京市移民5 000人(主要的是失业的三轮车夫)来绥转入农业生产,并即于310日起,分批开始行动。为了很好地完成此一政治任务,绥远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和指示意见。315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出《严禁种植大烟》的布告。规定无论任何人,一律不准种植、贩卖鸦片及鸦片种籽,违者依法论处。428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布通令《为通令各级政府严防匪特强劫及小偷暗盗以及各机关暗藏之坏分子进行贪污拐款由》。要求各级政府及机关提高警惕,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以防不测。54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布《本省1950年施政方针》的命令。针对绥远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八项绥远的施政方针:1.剿匪肃特,安定社会秩序。2.建立和加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3.适应当前农民的迫切需要,恢复并发展农业生产,实行“二五减租”,并准备土地改革的基础。4.发动并组织工人、农民、青年、妇女等人民团体,并使之成为各项建设有力的可靠支柱。5.绥远目前的经济建设的具体方针,首先是恢复与发展农牧业、手工业,并逐渐恢复工矿业,以便促进绥远的社会经济。6.整理财政、整理税收,增加收入,精简节约,以达成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的目的。7.实行新民主主义的科学文化教育,同时注意扶持少数民族文化,开展各盟旗教育工作。8.坚决执行人民政协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民族政策,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防止一切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级盟旗政府实行民主改革,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整编蒙古武装,建立新的军事政治制度,有计划的适当的解决蒙、汉、回过去存在过的如土地、水草、渡口等纠纷。828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出《为通令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由》。通令针对各级政府仍有不少干部对此重要法令缺乏研究,因而发生许多偏差的现象,提出了具体的指示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各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执行。9月,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保建政工作的指示》。指出:保甲制度是国民党封建反动统治的基层组织,在绥远新区对于保甲制度必须尽可能及早地全部彻底废除,同时并初步建立人民民主的政权。原保甲人员在“九·一九”起义后停止非法活动,在废保建政中诚心悔悟者,一律不加追究。对于个别罪大恶极,在“九·一九”起义后仍有欺压人民行为的保甲人员,允许人们控诉,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卸职的原保甲人员,本着团结改造的方针,予以耐心教育。119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出通令《为新区农业税税率表在本省稍予修改执行由》。通令指出: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试算材料及修改税率意见,已呈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准予在全省实行,原税率表停止执行。1112日,绥远省人民政府颁发《减租令》,号召全体农民团结一致,依法进行减租。并勒令一切地主必须依法减租,不得违抗,如有勾结匪特,曲解法令,造谣生事,破坏减租者,定予以严惩。同时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绥远省新区减租条例》,规定各地一律实行“二五”减租。11月,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全省首届司法会议精神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地领导和加强司法工作。指示提出人民司法工作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一切反革命活动采取严厉的及时的镇压,在实行镇压和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必须贯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同时要求办好监所工作,加强对反革命犯的管制与惩罚。

1951年120日,绥远省人民政府颁发《绥远省城市建设使用土地暂行办法(草案)》。对有计划地进行城市建设和城市内公私土地合理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127日,绥远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任命通知书及委任通知书的规定》。规定省直属单位及事企业部门科长级以上干部,凡经行政会议通过任命者,一律发给由主席署名的任命通知书,颁发日期以行政会议通过之日为准。规定对科员级干部及现任技术职务等人员的委任通知书也作了具体要求。1月,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出《取缔会道门办法》的布告。规定所有会道门组织,应一律解散,不得再有任何活动,所有会道门之首要分子(一贯道坛主以上其他会道门相当于一贯道坛主以上者),应即自动向政府公安机关登记,如抗不登记,继续活动者,一经查获,定予严惩。210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绥远省禁烟禁毒实施办法》及《绥远省严禁烟毒惩处暂行办法》,严厉禁止种植鸦片烟草及制造、运输、贩卖烟毒品,违者将从重治罪。凡吸食或注射烟毒品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公布期限内声明登记,并由其亲属帮助自行戒除。民间散存之鸦片烟土,应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听候处理。217日,绥远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授权盟、专区政府对土匪恶霸案件死刑批准权的令》。命令指出:为了及时镇压匪霸,避免案件批核往返延误,同时防止发生偏向,对在此期间匪霸案件的死刑批准权,作了具体规定。4月,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出《绥远省对反动党团登记处理暂行办法》的布告。指出凡国民党、三青团、民社党、青年党、民族革命同志会及一切附逆党派,均为反革命组织,须一律解散,停止活动,并没收其公产档案。凡反动党团、人员、有参加特务组织者,一律按特务分子登记手续办理,对抗拒登记或有破坏登记行为者,定予严惩。831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执行财产强制保险的决定》。指出凡在强制保险实施范围以内之机关单位,应予按今后迅速办理投保手续报准执行,并对保险费预算的编审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012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作好土地改革准备工作的指示》。指示提出将要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是本省消灭封建势力的严重斗争任务。为了顺利地完成这一重大任务,亟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为此提出如下准备工作:了解情况;宣传工作;训练干部问题;典型试验;开会布置。11月,绥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绥远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宣布凡属绥远省境内,不论市、县、蒙旗、汉人区内,蒙、汉、回杂居区内,一律实行土地改革。

1952年75日,绥远省人民政府颁发布告: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628日令“绥远省人民政府主席董其武辞职业已照准,遗缺由乌兰夫继任,苏谦益、杨植霖、奎璧、孙兰峰任副主席。”并于75日宣誓就职。通令各级人民政府知照。710日,绥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绥远省1952年工作任务》。1.抗美援朝。2.增产节约,继续贯彻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3.结合救灾,恢复与发展农、牧业生产。4.转向城市,加强工业领导。5.认真进行复查运动,解决遗留问题,彻底完成土地改革。6.文教卫生工作。7.少数民族工作。8.统一战线工作。9.继续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10.民主建政与培养干部的工作。11.加强老根据地的工作。84日,绥远省人民政府颁发《为令发本省划区标准及增设区数希即进行调整区划由》的命令。中央核准绥远省增设55个区,根据绥远省各地人口密度,面积大小,地理情况,领导单位多寡及水利、交通、历史情况,经济关系等具体情况,经绥远省人民政府行政会议通过。确立了划区标准及增设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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